关于
财产纠纷案件的
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依据
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数额,依照以下比例分层次予以累积缴纳:
首先,如
诉讼标的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则仅需每宗案件支付50元人民币;
其次,若诉讼标的介于1至10万元之间,则应按2.5%的费率标准予以缴纳;
再次,对于诉讼标的位于10至20万之间的案件,按照2%的费率进行收取;
然后,若诉讼标的在20至50万元之间,则按照1.5%的费率进行收取;接着,对于诉讼标的在50至1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1%的费率进行收取;
再者,对于诉讼标的在100至2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0.9%的费率进行收取;随后,对于诉讼标的在200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0.8%的费率进行收取;
最后,对于诉讼标的在500至10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0.7%的费率进行收取;而对于诉讼标的在1000至20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照0.6%的费率进行收取;
至于诉讼标的超出2000万元的案件,则按照0.5%的费率进行收取。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