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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谁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责任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承担。而当相关法律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此类申请时,须在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若对申请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予变更,则应该将理由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因此,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适宜性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个部门共同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最新修订: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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