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要求停工的违反建筑工地规定的所有人士,应立即暂停施工;在错在仅仅是没有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而没有办理相关的验收申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行为不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该勒令他们补全相应的申请手续;对于那些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对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的行为者,但其所作所为仍有可能进行纠正的,应该命令他们在一定期限内修正错误,并且同时可以或必须施以罚款等惩罚手段;而面对那些十分漠视法律规定,并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威胁的违建行为者,就需要勒令他们在特定时间内完成
拆迁或没收建筑物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