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体系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于
立案日期之日起算,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并做出判决或裁定结果。但如果在此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则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将其延长至最长为十二个月。而若此前提下仍存在仍需延长的特殊原因,则应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能再将时间延长三个月。
另外,对于审判员仅以个人身份单独审理的简易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计算,需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