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合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惩罚的状况,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重型
刑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进一步危害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排除了外省
被拘留人员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在理论层面上,只要该外省被拘留人员满足了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他们就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司法机构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