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这一环节上,公安机关享有独立的职权,因此在公安机关对案件
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便不再需要前往检察机关重新进行此步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实际上被视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的非监禁
强制措施。顾名思义,该措施要求涉嫌
违法的人员向
司法机关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还需签署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