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应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该期限内,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希望
办理离婚手续,均可选择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其
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将于第三十日到期结束。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未在规定的
期限届满之后三十日内当面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发放
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作是对离婚登记申请的自动撤销。请各位当事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以免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