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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书真正能免责吗

基于中国相关法规所规定,挂名股东所签署的免除责任协议仅在内部层面上具备约束力;
然而在面对外部法律诉讼时,该协议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若隐名股东未能全额履行其出资义务,身为挂名股东的当事人须承担补充出资之职责。在此情况下,两位股东之间实际的股权替代持有法律关系即可以被相互确认并通过相应的代持股协议予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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