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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向谁申请取保候审呢

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向检察院详细报告执行情况。若有关案件还需进行进一步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相关要求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能被正式逮捕或面临捕后变动强制措施需求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范其逃离侦査、起诉及审判,通常会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担保书以确保随时可供召唤并遵守法律规定,进而实现对其实施一定程度上的羁押放松或暂时性解除其羁押状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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