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这项资金是在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而在无特别书面协定的前提之下,便应毫无疑问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
债务,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若是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成功证明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已有明文规定该笔债务只由单一方承担责任;又或者在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例如男方或女方的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且第三者已知晓这一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该方就应该使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来进行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若债权人以此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提
起诉讼,人
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