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释放的部分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若
当事人因
证据不足而在
刑事拘留期间被释放;
其次,如果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经判定无法构成
犯罪或者不负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法典中的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再者,当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但由于侦查工作的需要,需将其变更为其他
刑事强制措施时,也可参照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检察机关未
批准逮捕而导致当事人被释放的情况,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后,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决定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同样可以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