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
累犯能否
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必须根据特定情形进行详细评估与判断。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可知,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法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同时
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按时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对于累犯而言,若其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理论上确实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归属于办案机关,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累犯的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