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责归属公司、企业或者其相关附属单位所有的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要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罪表现出的是
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
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违法行为。
(三)
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件。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需怀有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良企图。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等多项权利。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实现上述权利,或者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过这些权利,均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