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被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同时,对于可能需要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案件,若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对其自身及周边人士造成社会风险和危害,那么也应该考虑对
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身体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