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
强制执行并计算相关利息时,必须遵循由已生效法律文件所确认真实有效的方法进行精确估算。按照相关
法规的严格规定,经过重罚计算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限内的
债务利息,其构成包括了迟延履行期内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双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的方法进行精准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支付这部分利息,则无需予以计算。而关于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
债务人身前未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金钱债务,以每日一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乘以迟延履行的时间长度来进行综合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