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审理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取决于各个具体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例如,他们可能会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是因为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等等,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干扰
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比如试图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可能对
被害人、
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