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案件所适用于的具体审判程序进行判断。
如若此类案件系采用普通
诉讼程序审理,那么其应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予以审结。但若存在特定情形需予延期处理者,则须经由我院院长批准,方可将期限延伸至六个月。在此基础上,若仍需进一步延长期限,则必须报告并请求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
至于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