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遇到符合法律所规定之特殊情况者,可向法庭提交要求
延期开庭的申请。此项申请需采用书面方式向法院
递交,内容应包括请求延长
举证期限以及
延迟开庭审理等具体事项。能够获准延期
开庭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存在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出庭的
诉讼参与方;
2.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突然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
3.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出席庭审,调取新的
证据材料,进行
重新鉴定、勘验工作,或者需要对某些问题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
4.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延期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