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中,关于取保候审以及中断侦查时间的规定并非直接明文阐述的部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是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会采取任何形式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以顺利地推进。在取保候审执行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都必须继续开展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
然而,若在此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则有权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并对其实施
逮捕。
至于侦查中断的问题,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侦查活动暂时停止的现象。例如,可能需要
补充侦查所需的
证据材料、等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正在进行
审查起诉等环节。尽管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侦查活动出现短暂的停滞,但是具体的中断时间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需要根据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做出相应的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