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所养之宠物犬伤害他人,通常情况下无法追究物业管理公司之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形应由该宠物犬的饲养者或实际管理者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尤其是涉及到饲养国家明令禁止豢养的烈性犬类而导致攻击行为时,即便
受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其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