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满足下列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自适用于
附加刑的人员(例如财产性
罚金等);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关于是否能够由律师代为
申请取保候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否有资格直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律师仍然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