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猥亵罪,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此类
犯罪行为并不适宜采取“私了”
处理方式进行解决。这里所说的“私了”,即
刑事和解制度,并非对所有类型的
刑事案件都适用,它仅限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且基于
民间纠纷引发的、在
刑法第四章或第五章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
犯罪以及侵犯
财产权益的犯罪,此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才有可能通过“私了”的方式,即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并获得其谅解,从而争取到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至法院的决定。
然而,对于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它们显然并非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涉及到猥亵他人的行为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获得谅解,必须依法接受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