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以挪用行为发生时实际挪出的公款数额认定。
2.多次挪用不还,累计计算挪用数额。
3.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1.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以实际挪用的数额认定。
2.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