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票据法对于不同类型票据所设定的不同提示付款期限,明确如下:
(1)对于定日付款的
汇票以及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各持票人均应于到期之日起算,共计十日之内向承兑人发起付款请求;
(2)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计算,在一个月内提出付款请求;
(3)
本票同样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范畴,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计算,在两个月内提出付款请求;
(4)至于
支票的持票人,其提示付款的期限则为自出票之日起算,共计十日之内。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