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酒店并未直接参与到自杀行为中,其也未必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事件中的
受害人是由于酒店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意外身亡,那么酒店就有可能被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给他人带来了
人身伤害,则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