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盗窃罪所处分的客体并非无主物自身,而是其所属于他人并经由合法方式实际控制之物。所谓无主物,即是指不存在所有者或所有者身份不明的物件,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遗失物、漂流物以及
埋藏物等多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然而,若有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无主物进行占有,且此种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其他
构成要件,如秘密
窃取,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一件无主的贵重物品,并且其行为同时满足盗窃罪的其他要素,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盗窃罪的法律
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