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机动车道
停放车辆而遭受碰撞的情况下,通常由
肇事方承担
主要责任。
然而,若停车一方存在明显的违规乱停行为时,其同样需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次要责任。对于此类交通责任事故,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
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产生影响及各自过失的轻重程度进行严格评判并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归属。若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害,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当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无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话,则应由机动车辆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降低其
赔偿比例。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