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框架内,通常而言并不要求特别提起针对追加执行人的
诉讼程序。当原有的
执行程序中遭遇需要追加执行人员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予以落实。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也会通知其他相关的利益方,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若经法院审核批准,追加的执行人员将会被纳入到原有执行程序之中,依法享有与其他参与者同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追加执行人员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差异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因此,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并且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
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
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