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现阶段我司对于住宅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制定为七十年。待
房屋产权到期即满七十年后,该土地将收归国有。
然而,土地上面的建筑物依然属业主所有。在此情况之下,业主有机会以正常程序重新申请
土地使用权,从而可能产生以下几种具体结果:
第一,房屋产权在七十年后,变为危险建筑或许是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所需进行
拆迁,这种情形需按相关法令
法规踏入拆迁流程,同时向业主提供应有的补偿;
第二,当
产权达到七十年后的房子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且有关部门暂无拆迁之意向时,则可办理土地使用权
续期事宜。若为多层住宅,可联合本社区其他业主共同签署申请,以当时的地价为基准,支付一定的
土地出让金即可顺利实现续期;
第三,房屋产权在七十年后,业主未能履行缴费义务或者丧失缴费能力时,政府有权依法收回
土地所有权,并针对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价值补偿;
最后,房屋产权在七十年后,倘若政府因
公共利益需要回收土地进行拆迁,将会向业主予以一次性补贴,
补偿金额以当日房屋市值为准,补屋或赔付相应的拆迁款项皆可。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