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或以
有期徒刑、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2)对于被判处
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其所处管制期限相同,且需同步执行。
(3)对于被
判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其将永久失去
政治权利。
(4)对于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调整为3年以上但不超过10年。
《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