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体系中,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言,他们无需回归至异地以等候审判。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已被依法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均可留在其居住地点,并且需要接受本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因此,在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以及能够
保证随时接受传讯的前提下,在大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无需返回案发地或者原
羁押场所。
然而,对于特定案件是否必须返回异地,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包括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具体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