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
信用卡拖欠款项超过一万元且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将被判定为
欺诈罪行。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者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
逾期天数进行透支消费,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常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如果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则可依法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