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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的人员若干年后能否减刑

李* 湖北-黄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2.03 02:07:36 476人阅读

判刑的人员若干年后能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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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2)减刑存在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规定更为严格。

提醒:
减刑条件和限度有明确法律规定,不同案情适用规则不同,若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0: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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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若想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努力展现悔改表现,或争取立功机会,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犯罪活动等。
(二)了解自己刑罚对应的减刑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要清楚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属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需格外注意更严格的减刑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026-02-03 08: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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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刑人员满足条件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如阻止重大犯罪、检举属实等,应当减刑。
2.减刑有底线。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十三年。
3.特定罪犯减刑更严。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因特定暴力犯罪判死缓的,有特殊减刑规定。

2026-02-03 06: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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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刑人员符合条件若干年后可减刑,但减刑有条件、限度,部分死缓人员减刑规定更严格。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属于重大立功。不过减刑有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规定更为严格。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3 04:2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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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员满足条件可在若干年后获得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则应当减刑。

不过减刑有一定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规定更严格。

为保障减刑制度公平合理,监狱应加强对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考核监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减刑申请,杜绝违规操作。同时,可通过教育引导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符合减刑条件,早日回归社会。

2026-02-03 03:58:26 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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