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进行
减刑处理:
首先,对于
行为人未能做到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未展现明显的悔过之意和显著改善的表现的,则无法考虑实施减刑措施;
其次,若被告人触犯
贪污犯罪或
受贿罪,并经由法院宣判处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那么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
徒刑,但需
终身监禁,不得再行减刑;
再次,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擅自做出减刑决定的话,也属于禁止减刑的范畴;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同样不能进行减刑处理。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