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到的交通事故,的确可以选择风险
代理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务。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虽然当前并未明文规定禁止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件却并不在其允许之列。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当律师事务所承办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是可以考虑接受这一请求的,但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在此列:
首先,婚姻、
继承案件;
其次,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再次,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案件;
最后,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