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者通常不会再被赋予取保候审之权利。取保候审乃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常运用于尚未定罪的被告人,即仍处于案件审理阶段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期届满则意味着
刑罚已然执行完毕,
当事人亦已重返社会生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也适用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在刑期届满之后,除非出现新的
犯罪行为,否则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将不再被需要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