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同居中的伴侣来说,他们无法直接请求人
民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
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若
当事人仅以
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
提出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然而,假设已收到此类
起诉并进行了
立案,人民法院也会依法
裁定驳回起诉申请。
反之,如果是因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问题或
子女抚养权争夺事项引发争议,此类情况下的起诉则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原告需亲自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相应的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资料;
其次,人民法院将会对原告呈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只有当这些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时,才会准许立案;
紧接着,人民法院会将原告提交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
然后,被告方对此必须出具书面的答辩意见;
接下来,便进入到正式的法庭审判阶段;
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相应的判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