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若涉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且满足了相应标准,应被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从而予以
立案追查:
首先,如在贩卖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时,该信息已被他人用作
犯罪活动;
其次,即便并不明知或是有视角认为他人即将动用公民个人信息诱发犯罪活动,但仍进行贩卖或供给出售;
再者,若违反法律
法规,未经许可,擅自获取并贩卖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累计超过50条;
同时,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身体健康状况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若累计达到了500条;
此外,对于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其累计数累积达到了5000条以上;
即便每个单项的数量都尚未达到上述三到五项的标准,但按照相应的比例加总后,依然符合了相关数量要求;
最后,倘若
违法所得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
如果在
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以高于前述第三至七项其中任意一项数量和金额的标准使用贩卖或供给他人;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均会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曾经因为侵犯公民
个人隐私受到过
刑事惩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过
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又再次非法获取、贩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如个人情况比较特殊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