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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

若您欲办理领养手续,必须满足以下六项基本要求:首先,您要确认自己属于无子女或仅育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其次,您需确保具有充足的资源来抚养并进行良好的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第三,您还须保证自身没有任何医学上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病症;第四,同样重要的是您应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再者,作为收养方,您必须达到法定的三十周岁年龄限制;最后,如您已经成家,那么需要与配偶达成共识并共同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最新修订: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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