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给与当场
行政处罚的环境要求必须是:
待处理的
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且根据法律
法规,对于个人类的违法行为
处罚在五十元人民币以下,而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违法行为处罚则不得超过一千元人民币或仅给予
警告处分的情况下,方可现场进行行政处罚决策。
涉及这个过程的必要步骤包括:
当
执行公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该首先向
当事人出示其作为法律执行
公务人员的
身份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按照预先设定好既定格式和编制编号的方式进行,编写行政
处罚决定书来记录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但要当即交给当事人,还应确保送达时所有相关人在场见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