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直接损失,在修车期间产生合理的交通替代费用,要及时收集打车发票等交通费用凭证,向对方提出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的要求。
(二)对于间接损失,若车辆是刚买不久的新车且事故严重影响其市场价值,可尝试证明车辆贬值与事故的直接关联,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不过要做好不同地区法院判决标准有差异的准备。
(三)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索赔,都要保留好修车发票、维修清单、交通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