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
债权人的
代位权专指债权人得以行使的针对次
债务人享有的实体请求权。
当债权人启动代位权程序时,需借助自身名义,取代债务人在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以此为据对次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