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老房子面临
拆迁时有权获得的补偿之际,我们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便明确限定了具体方式——即补偿费用应该包括被
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的
赔偿金额,以及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此外,也应该包含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
赔偿金。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得更为详尽,提出在市、县各级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该事先召集相关部门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着手对征收范围内那些未经法定记录的建筑物进行深入的调查、鉴定和处置工作。如果经鉴定属于合法建造且尚未超过法定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理应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反之,若被认定为
违章构筑物或已经超出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无论其实际情况如何,都不应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