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
汇票的基础参与方即为初始汇票行为所确立的法定
当事人,这样的成员包括开立票据之人(译为“出票人”)、接受货币之人(译为“收款人”)以及(受托)付款之人;
他们的
法人名册或者商业名称均会被清晰地记录在美元汇票的正文中。
而根据传统
票据法学派的观点,承担承兑责任的银行(”承兑人“)并非美元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这是因为只有当出票行为发生之后,承兑人才能正式加入到汇票关系之中。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时候,收款人和被背书人需要主动向银行请求承兑。《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
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
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