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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当事人是谁

美元汇票的基础参与方即为初始汇票行为所确立的法定当事人,这样的成员包括开立票据之人(译为“出票人”)、接受货币之人(译为“收款人”)以及(受托)付款之人;
他们的法人名册或者商业名称均会被清晰地记录在美元汇票的正文中。
而根据传统票据法学派的观点,承担承兑责任的银行(”承兑人“)并非美元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这是因为只有当出票行为发生之后,承兑人才能正式加入到汇票关系之中。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时候,收款人和被背书人需要主动向银行请求承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最新修订: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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