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一方已完全持有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处房产将被认定为该方的私有财产,在
离婚时将归属获得其所有权的那一方所有,无需做出任何分割。
然而,若双方就该房产产生了特别的约定或期许,那么将按下述方式处理:
倘若约定该房产在婚后仍将划归夫妇二人共享,那么在离婚之时,这处房产便应依照婚姻期间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分割事宜,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
假如无法协商成功,将由司法机构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