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签署
保证合同时,如保证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人所采取的
担保方式是连带
保证的,那么担保人将必须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不明晰,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
法规,应理解为以一般保证形式承担
保证责任。
另外,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保
证人和负债人需共同承担
债务连带责任,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连带责任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负债人未能依照已经约定好的期限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过的特殊情况,
债权人便有权利向
债务人提出请求还款,同样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由于两人及以上的人联合实施了产生危害性的
侵权行为而导致其他人受到伤害,此时,他们应该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