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对于撰写
离婚协议书这一行为本身的考察,我们或许能够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推断是否存在
离婚的真实意愿或意图;
然而,要真正认定涉及夫妇是否有离婚的心理决心,仍需
当事人作出明示的表达才可确证无疑。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采取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其目的可能仅仅是希望以此来恐吓配偶从而唤起他对彼此婚姻关系的珍视与重视。
在这种情形之下,离婚协议书的书面对象的确怀有无尽的纠结和不确定性,但他们写下这些文字并非出于真正的离婚意愿。
因此,从实质角度来看,当事人是否真的有意愿离婚,仍然有待其本人明确地表述出来。
倘若其中某一方已经着手起草了离婚协议书且另一方也已签署确认,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便会由此产生
法律效力,两位当事人亦应当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正式的
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