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非法拘禁罪,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此类情况,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
缓刑制度。
然而,当被告人所作所为涉及到殴打、
侮辱等情节,并因此而被法院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此时便无法再适用缓刑了。
2.本
罪名的特征在于非法拘禁他人或采取其他方式不可取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非法拘禁
犯罪是否必须达到24小时,不同的法官持有不同的观点和
处理方式。
近期,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指出,若是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士实施了非法拘
禁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不受到24小时的过度限制。
不过,实际上按照我国
刑法中的"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解释原则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
法规,对于他们而言,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也应当是持续24小时,这也是符合公众普遍认知与期待的合理规定。
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或许是:
非法拘禁罪虽然属于
法定刑量刑相对较轻的
犯罪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并非极度恶劣,所以,入罪判定的时间基准不应过于宽松,24小时的期限无疑更能契合一般民众的心理预期。《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