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进行
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那些被提起
刑事诉讼但尚未被采取人身强制性约束的
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
司法机关的
羁押、调查及审理,依法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提交
担保手续,从而确保他们能够随传随到的一种
刑事法律强制手段。在我过的
刑法法规体系中,取保候审仅属于众多刑事惩戒方式中的其中之一,它自身与是否会被判处
缓刑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