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位拆分并分配安置事宜,只要两家各自为独立户籍单位,便应按照两个独立户口予以补偿。
在乡村地区的宅基地与房产
拆迁领域中,补偿标准分为土地分项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分项补偿两大部分。
所谓“分开补偿”,即着眼于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分割成独立的两部分进行计算。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
产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并由该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至各村民手中以供使用,村民可依据该
使用权建造住宅。
当涉及到
宅基地拆迁事宜时,将会面临两种不同形式的补偿:
第一种是针对宅基地本身进行的补偿;
其次则是对房屋本身进行的补偿。
鉴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而此类补偿将全部归属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会直接给予实际使用者。
反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各个村民个体,故而其
赔偿亦将全额支付给相关村民。
若某个村民的原有宅基地被征收,且无法找到其他适当地点重建家园,那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必须为其提供新的宅基地供给以便他们在新的地理环境下建造住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